近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刑事裁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俞某杰、何某标、徐某银等8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何某妙交纳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由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上交财政。
自2010年7月起,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在未办理任何证照和未在环保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合伙在弋阳县范围内先后非法经营了三处生产加工海绵铜的黑作坊。2017年10月,弋阳县公安局联合县环保局对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开设在弋阳圭峰镇桐子岭、圭峰镇圭峰法庭后面山上化工厂、清湖乡艾家杭溪渡口的三处黑作坊依法进行搜查,当场扣押用于生产海绵铜的原材料含铜废液210余吨和大量废铁,并缴获槽罐、塑料桶等大量生产工具。
经查,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自行联系或通过中间商钱某春等人介绍,多次从外地购入3773.22吨含铜废液,通过三处黑作坊非法生产加工了300余吨海绵铜,并将海绵铜销售到广丰欧凯铜业有限公司和玉山飞隆环保有限公司,其中销售给玉山飞隆环保有限公司非法获利600多万元。
被告人何某妙、徐某银在明知俞某杰、何某标无经营许可、无处置危废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参与黑作坊日常经营。被告人肖某钟、尚某山、徐某贵、方某卫在明知俞某杰经营的黑作坊没有任何证照及处置危废资格和条件下,多次为俞某杰提供废蚀刻液。该作坊将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水沟流入信江河内,致使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弋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某杰、何某标、何某妙、徐某银、肖某钟、尚某山、徐某贵、方某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773.22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四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8名被告人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生态环境保护与人类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心的民生议题,环境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已成为社会共识。本案涉案人数多,犯罪分子为谋取一己私利,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给无视环保法律,肆意污染和破坏环境者敲响了警钟。对触犯生态文明底线的行为给予严惩,让环境污染者付出代价,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本案的宣判,对于震慑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效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增强广大民众环保法制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