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黄某经营一家金属制品公司。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黄某将具有浸出毒性的燃料油运到自己的公司作为燃料使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使用的“燃料油”液体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
危险废物,并经专家组讨论分析认为,燃气(油)锅炉的燃烧在排放尾气过程中,与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灰分颗粒一同排入大气,对大气造成影响。
争议观点
对于本案黄某的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黄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因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某只是将危险的废物作为燃料使用,并不属于污染环境罪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律师分析
根据上述不同的观点,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将
危险废物用作燃料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124条对何为“利用”和“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黄某将危险废物用作燃料的行为应属于是典型的“利用”行为。《刑法》第338条规定可知,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并未有“贮存”“利用”等行为。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第1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将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的行为纳入污染环境罪规制范围,而第16条则将“利用”解释为“处置”。因此,将危险废物用作燃料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当然,并不是只要非法处理
危险废物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入罪标准作了必要的限制——“三吨以上”。
在本案中,本案证据不能证实黄某利用有毒废物作燃料具有超标排放的行为,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黄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不足三吨,尚达不到定罪标准。因此,黄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污染环境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黄某有罪,判决黄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