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某、马某等6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分别并处罚金80万元至2万元不等,6名被告人共处罚金100万元。
2007年9月,被告单位四川五胜(化名)公司成立。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蒸馏反应残渣和废活性炭、废吸附剂、废硅藻土、废水处理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017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担任五胜公司法人代表和重庆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五胜公司的经营计划和管理等事宜。
2017年,经他人介绍,胡某和马某相识,马某冒充新域环保公司(化名)的业务经理与胡某进行业务洽谈,并拿了一张虚假身份名片给胡某。随后,胡某带领员工到新域环保公司进行了考察,并认为新域环保公司有处置
危废的能力。之后,五胜公司在未核实马某是否为新域环保公司业务经理,新域公司未出具委托书的情况下,同意将五胜公司的的危险废物卖给马某,并安排公司员工与马某对接。
2017年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五胜公司和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申报、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马某进行非法处置,以2000元每吨向马某出售了20余吨液体废物,转移出售了约150吨固体废物。马某将上述液体和固体废物从四川五胜公司分批次运输至湖南省永兴县,卖给邓某处置,邓某安排曹某兵、曹某华等人将上述固体废物卸货于邓某亮煤坪或者永兴县樟树镇天堂煤坪,欲将上述废物提炼金属,后因其他原因未提炼金属后,准备将固体废物和161吨煤矸石混合卖给砖厂。
因存放于天堂煤坪的废物气味刺鼻,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生活。2018年6月20日永兴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前往天堂煤坪,随后现场查封了并扣押了邓某持有的袋装固体废物312.81吨、露天有机废物(电子垃圾)35.37吨、桶装液态固体废物111桶22.85吨。后经取样检测,上述固体废物、电子废物、液体废物均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2018年10月26日,永兴县环保局在邓某亮煤坪查封邓某持有的袋装固体废物(粉状固体废物电子垃圾污泥)181.1吨。后经取样检测,上述电子垃圾中均还有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危险废物,且与天堂煤坪贮存固体废物为同批倾倒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案发后,经郴州市生态环保局永兴分局联系,2019年5月五胜公司将涉案固体废物共计454650公斤、桶装液态危险废物22800公斤,邓某将涉案电子垃圾污泥共计71220公斤交由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安全处置,且已全部处置完毕。
经鉴定,在本次环境损害事件中,没有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11.456万元、应急处置费286.8423万元、事务性费用19.8万元,共计318.1883万元。案发后,五胜公司支付了涉案危险废物各项处置、检测等费用2796768元,邓某支付了涉案
危险废物各项处置、检测等费用97700元。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单位四川五胜公司、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伙同马某、邓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胡某作为五胜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马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危险废物交由其处置,马某又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邓某等人非法处置,严重污染环境,胡某与马某、邓某、曹某兵、曹某华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胡某、马某、邓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五胜公司、被告人胡某、马某、邓某、曹某华、曹某兵等人跨省处置危险废物,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华、曹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曹某兵、曹某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积极处理善后事宜,承担相关费用,涉案的危险废物已经全部处置完毕,没有造成环境损害的严重后果,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各被告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