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时间露天堆放数千吨
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6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江苏澄扬作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澄扬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欧阳立新和李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追缴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澄扬公司系一生产、销售农药杀菌剂苯醚甲环唑、环丙唑醇的企业,为减少成本支出等,自2015年下半年起,澄扬公司擅自在江北新区某厂区内设置露天堆场堆放产余物料。被告人欧阳立新、李祥分别任澄扬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为满足经营中不断累积的产余物料堆放需要,两被告人在明知澄扬公司的产余物料系危险废物,明知在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违反国家规定、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的情况下,经共同研究决定,于2016年、2017年分次对原露天堆场进行扩建,并指示、安排工人将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期堆放、贮存在该露天堆场。在长期堆放过程中,产余物料物质时有流失、泄漏、挥发。经鉴定,澄扬公司露天堆放的CY1202粗品、苯醚粗品 CY1201等物料共计3635.967吨,在不作为中间物料返回生产工艺使用的情况下,属于
危险废物。经检测,澄扬公司露天堆场地下土壤、水样部分特征污染物超出基准线20%,存放案涉危险废物的仓库内检出二氯甲烷,检出浓度大幅超出检出限值,二氯甲烷系列入我国《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大气污染物。
法院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被告单位澄扬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置露天堆场堆放危险废物,虽采取了一定的防护措施,但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要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其以“产品中间体”名义长达数年露天堆放数千吨危险废物,长期放任有毒有害物质泄露、流失、挥发,不仅对大气、土壤、水体等外环境造成难以量化的损害,而且产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对话主审法官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安洪强
针对本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且两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安洪强表示,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澄扬公司的单位利益,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欧阳立新召集管理人员研究决定,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本案责任主体均明知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长期露天堆放危险废物,主观上具有放任环境污染的犯罪故意。被告单位澄扬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欧阳立新、李祥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但两被告人作为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明知违反国家规定,长期安排将巨量
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不符合免刑或缓刑条件,对其判处实刑也能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