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和生态环境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评分达标,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在2019年9月编制的《广州市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
指引采用图文并茂形式,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贮存设施等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作出统一指引标准,明确了达标参考样板。指引的修订印发,有助于指导企业逐项落实《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12大项27小项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等行为。
考核评分指标总体要求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考核评分指标有12个大项27条小项目考核评分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概括地说:就是八项制度、三类设施环境管理、一项业务培训。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考核评分指标要求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非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参照执行。
(一)八项制度: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
(二)三类设施环境管理:贮存设施、利用设施、处置设施管理。
(三)一项业务培训: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综合评估标准:
1.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39分为基本达标,2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5分,44-55分为达标,33-43分为基本达标,32 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第12条为否决项,即该项不得分,则综合评估为不达标。
3.考核年度内企业由于
危险废物管理不当发生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综合评估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