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6月5日经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其中在“特别规定”部分,《条例》要求,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市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采取特别防控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分类、收集、包装等工作。
同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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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疫情期间对医废采取特别防控
北京市要求,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条例》规定,产生
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同时,产生
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破产或者注销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将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移交所在地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存。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的污染防控做了进一步要求,管控措施明显升级。
《条例》要求,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扩大处置能力,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徐海云介绍,同样焚烧1吨医疗垃圾,单独建厂的结果是成本会大大增加,污染排放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比如德法意等欧盟国家和日本,也会把多数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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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产销方应回收废弃电池
北京市对于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提出了严格要求。
其中,针对
危险废物的跨区域转移,《条例》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危险废物输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贮存、处置。
《条例》同时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违反相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此外,《条例》要求,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配套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废弃电池回收制度,通过售后服务、维修、拆解等渠道回收废弃电池,定期发布回收信息;回收的废弃电池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或者委托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对于违反上述条款,将
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