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违法经营铝锭加工厂,非法倾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今年6月5日,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茂南法院依法对该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公开 开庭审理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法庭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从2018年8月开始,在茂南区羊角镇非法兴建经营铝锭加工再生厂。该铝锭厂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经环保审批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法排污。刘某聘请两名工人(另案处理)负责对其所购进的铝废料利用破碎机进行打碎,再放到清洗池内清洗铝废料杂质,产生的污水、废弃物直接排放到旁边鱼塘内。经检测,该铝锭加工厂非法填埋的98.246吨
固体废物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事件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1136305元。2019年12月,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有害危险废物,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136305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刘某聘请他人非法处置
危险废物,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