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北京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为全面提高危险废物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条例》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所谓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薄弱环节。为此,《条例》中的多条款均提出了加强重大疫情中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要求。
涉疫情生活垃圾,到底该如何处理?
《条例》指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相关单位、场所和地点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列入重点管控生活垃圾,参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应急措施。各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和个人应当服从政府统一指挥,落实就地消毒、分类、收集、运输等应急措施。而在垃圾处理方面,《条例》则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可以使用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急处置医疗废物和重点管控生活垃圾。
对危险废物,《条例》也提出了禁止“混装混运”的要求。《条例》指出,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
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运输。
《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权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此外,《条例》还将加大对
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首都的生态环境。同时规定,发生危险废物污染损害的,受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赔偿,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