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吕顺体等污染环境案系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45起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件之一。
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污水池清理、化粪池清掏、防水堵漏等经营活动。2017年9月至12月,该公司在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人肖志伟、庞再见等3人介绍,并经公司负责人吕顺体决定,承接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等处的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并安排公司员工肖锋、董长友、钟为才等人利用公司罐车,伙同被告人蔡伟将危险废物运至彭州、成都等地,直接排入城市污水井内,共计非法处置危险废物443.685吨。
据了解,排放至彭州市南部新城污水井的
危险废物沿污水管网进入沱江(长江支流)支流青白江,造成下游水体污染,青白江水业有限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截至案发时,直接经济损失100多万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单位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黄世虎等9名被告人经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磋商,主动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多万元。
彭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亚克力塑胶有限公司,吕顺体、蔡伟等16名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自参与的数量承担责任。
其中,吕顺体等10名被告人、两个被告单位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肖锋等6名被告人系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受被告人吕顺体安排实施犯罪,属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认定为从犯;其余被告人、被告单位在共同犯罪链条中分别处于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地位,是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同分工,其作用相当,属主犯。
同时,考虑到相关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自首、生态损害赔偿等情节,对两个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120万元和80万元;对吕顺体、肖志伟等8名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主犯,结合其参与污染环境的数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对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4万元不等;追缴违法所得,并没收作案工具。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成都益正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吕顺体等12名被告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坚持以最严格的环保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居间介绍、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犯罪链条各环节参与人员均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法治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同时,明确因非法排污而减少支出的污染物处置费用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