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煤化工、精细化工及中间体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的高浓度含盐有机废水、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废盐,副产盐已成为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问题,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高度关注的重点问题。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曹大勇在2018第三届全国化工废盐、废酸、残渣管理与技术发展(亿尔)论坛会上发表了《副产盐属性鉴别共拓探讨》,现与大家分享。
Part1
企业的难盐之痛
及解决思路探讨
1.1 管理严格,企业风险大
环保管理越来越严格,对固体废物的特别是危险废物的管理日益强化。
(1)“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清废行动2018)
主要工作内容:研判固体废物属性,尽快查明倾倒废物来源。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失职渎职人员,依法依规问责追究。
(2)集中约谈
生态环境部集中约谈广东省广州、江门、东莞,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和浙江省温岭等7市政府,要求加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行为,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切实压实责任,加快解决问题。
修订两高司法解释
明确了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行为的定罪标准: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完善危险废物认定程序
关于危险废物属性认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
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后果特别严重
(3)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从重处罚
(4)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1.核实许可范围。
产生单位应对拟委托处置单位资格、能力等进行核实,查明拟委托处置单位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的类别(包括8位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名称)和数量。
2.核实许可期限。
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应在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许可的有效期内。
3.协议必须明确的内容。
在协议中明确拟委托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明确危险废物的形态(固态、半固态、液态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
1.2 企业的难盐之痛
副产盐的特点:
(1)来源广、成分杂
来源涉及行业广,特征污染物复杂,毒害性质不明确,部分企业依然出杂盐、混盐,加大了资源化难度;
(2)种类多、产能小
化工副产盐主要包括氯化钠、硫酸钠等,其他氯盐(氯化铁、氯化铵)、硫酸盐(硫酸镁、硫酸铵)、磷酸盐、醋酸盐、氟盐、有机盐;单个企业副产盐量相对较少,单纯依靠企业的力量实现资源化难度大;
(3)质量低、品相差
母液或废水直接通过蒸发等工艺产生的盐,杂质多,主要组份含量低,白度、粒度等指标偏低。经精制处理后,主成份含量可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或更高(氯化钠含量达到99%以上),但仍含有微量有害物质,这些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性不确定。
副产盐存在的问题:
(1)产出量不断加大
工艺副产盐量大,很多项目一吨产品一吨盐;随着对外排废水增加全盐量或溶解性总固体指标,废水脱盐产生的盐的量大增。
(2)技术经济可行的处置路线较少
现阶段主要还是填埋,受处置废物单位能力限制,安全处置途径不畅,守法企业多存在大量盐厂内堆存且超过一年的问题。且土地资源有限,填埋场地不可能无限增大,作为固废填埋非长久之计;
(3)综合利用受到多方面限制
大部分化工副产盐由于法规、标准、技术等制约无法实现资源化和市场化,只能作为危废处理,但是成本太高,影响企业发展。从目前统计来看,实施危废处理的副产盐总量与实际产出量之间不对称。作为产品出售尚受到法律和政策限制。
1.3 副产盐的管理现状
1、按产品管理
2、按固体废物管理
(1)按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多为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2)按危险废物管理,多为安全处置
(3)确定为固体废物,但不确定废物性质,要求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一般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
3、不确定副产盐的性质,要求进行副产盐的属性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或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环评审批上总体趋严
1.4 存在的认识误区
1、危险废物不能综合利用。
2、粗盐是危险废物,经精制后的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很低了,就不是危险废物了。
3、只要满足产品质量标准后就是产品了。
1.5 副产盐的解决思路
1、副产盐的工艺及精制盐的工艺应技术可靠,经济可行。
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副产盐的处置或利用途径,据此选择合适的处理和精制工艺,确保环境安全。
2、按照国家政策、标准、规范,合规确定副产盐的身份。
产品或者废物,一般废物或者危险废物。
以上两点应统筹考虑
例如:如副产盐仅是做为废物采用填埋等处置手段处置,则不需要对副产盐进行精制、分盐;如去综合利用或做成产品,根据用途,则要进行分盐、精制。
Part2
副产盐属性鉴别相关标准、范围
2.1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液态废物的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目标产物: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包括副产品。
副产物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
1、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
(1)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
a)产品加工和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质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电解、电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
>在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液、废碱液、白土渣、油页岩渣;
>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在无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磷石膏、氨碱白泥、铬渣、硫铁矿渣、盐泥。
2、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c)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
以氯化钠为例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盐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组批与抽样、检验规则和包装、标识、运输、贮存。
本标准用于以海水(含沿海地下卤水)、湖盐中采掘的盐或以盐湖卤水、岩盐或地下卤水为材料制成的工业用盐。
制定化工副产盐标准
2.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由以下七个标准组成:
l、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
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2.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
混合与含有的区别
目前对混合的概念无明确定义,一般是认为在产生环节可以分开,但未分开的,为混合
原则:风险最大化原则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1、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此处产生的废酸不在名录中,废酸通过鉴别标准鉴别只具有腐蚀性经中和后渣的属性
2.4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不完善
1、我国法律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责任主体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缺乏统一的鉴别工作管理办法,鉴别机构条件要求、鉴别报告编制标准、鉴别结论认定主体等内容不明确。
(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基层环保主管部门危险废物鉴别方面的专家少,技术力量较薄弱,危险废物“鉴别难、管理难”问题突出。
2、监测机构、鉴别机构良莠不齐。
(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不足
1、鉴别结论缺乏仲裁机制。
2、鉴别结论与环评、排污许可等环境监管环节没有衔接。
Part3
副产盐属性鉴别工作
思路探讨
1、鉴别是否为危险废物;
2、鉴别是否为废物
3.1 鉴别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流程
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
-----固体废物鉴别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明显为固体废物,鉴别是一般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
1)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蒸馏、溶解、沉淀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质:在有机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渣、废母液、蒸馏釜底残渣、电石渣;
2)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物质;
3)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以下种类:水净化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质;
-----名录鉴别
图中对应名录:
263-009-04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T
264-011-12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T
265-102-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T
261-067-38有机氰化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残余物T
271-002-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T
272-002-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T
275-006-02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T
276-002-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T
列入名录的母液经蒸发结晶处理后的盐的性质。
由于母液为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只是以处置母液为目的生产的盐,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仍为固体废物,根据通则,不管的盐的成份如何,还是危险废物。
-----标准鉴别
未列入名录的废盐,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鉴别。
在进行上述检测时,如果确认其中某项特性不存在时,不进行该项目的检测,按照上述顺序进行下一项特性的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如果一项检测的结果超过GB5085相应标准值,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为具有该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优势与问题
优势:现行的法律、标准等没有禁止进行盐的危险特性鉴别,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较宽,企业容易达到,处理成本低。
问题:鉴别只是解决了是什么废物的问题,但未解决盐的出路问题,相对是不完整的。企业的后续处置或综合利用还是问题。
盐通过焚烧不能明显减量,主要靠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较少,即使确定为一般固体废物也很难处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现有标准、规范很少,很难确定利用方式是否环境安全,如利用不当,引发环境污染,企业存在潜在风险。
3.2 鉴别是否属于废物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a)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
b)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纯盐可满足这一点,混盐比较难满足。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按照相应的产品管理(按照5.1条进行利用或处置的除外)
c)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包括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限值和该产物中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
当没有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时,该产物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并且在该产物生产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不高于利用所替代原料生产产品过程中排放到环境中的有害物质浓度,当没有被替代原料时,不考虑该条件;
-----优势与问题
优势:如鉴别为产品,按产品进行管理,只要有市场需求,无环保风险。
问题:由于相关副产盐产品质量标准不全,不能确定副产盐是否满足质量标准要求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现行的技术手段又很难将盐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处理到不高于利用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从政策和技术层面均很难鉴别为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