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环保防〔2013〕57号
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市环保信息中心,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
为加强本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形成市区两级监管合力,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在本市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属地化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管理计划备案和转移联单网上申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备案及转移联单适用范围
除市管单位外,危险废物备案及转移联单(不包括跨省市转移)管理事权全面下放至区县环保部门、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及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并采取网上申报运行方式;涉密单位的危险废物备案及联单转移仍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统一到市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危险废物备案及转移联单操作流程
(一)责任主体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运行主体。产生单位通过登陆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注册账号实施网上申报。注册成功后,产生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签署注册协议及承诺书(附件1)。
(二)申报方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原则上使用网上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申报及联单填写,原申领未使用完的纸质联单交还所在地环保部门,统一由市固废管理中心处理。确实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产生单位,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发放纸质联单,并录入信息系统。
(三)办理程序及流程
网上备案及转移联单的办理程序及流程详见附件2、3。
三、时间节点安排
按照“有序推进、分片实施”的原则,嘉定、青浦、松江、崇明、徐汇、闵行区依据《关于下发〈危险废物转移备案及联单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防〔2012〕140号)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浦东新区、上海综合保税区自2013年1月起推行。长宁、虹口、黄浦、静安、普陀、杨浦、闸北、金山、宝山、奉贤、上海化工区自2013年4月1日起推行。
四、管辖权限及职责分工
(一)按照市区两级分工及属地化管理相结合原则,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市管重点企业(13家电厂以及上海高桥石化公司、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
(二)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
(三)各区县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
(四)属地化管理单位以危险废物产生设施所在地为准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运行报送。同一企业有多处危险废物产生设施的应分别到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备案。
五、其它管理要求
(一)各区县环保局、市固废管理中心、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配备专职机构和人员,设立办理窗口,开展培训、积极协调和指导管辖权限内的相关企业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备案及转移联单网上试运行。办理窗口地址、联系电话请于2013年2月25日前反馈我局(附件4)。
(二)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网上信息系统系统的平稳运行,做好各类技术支持工作,结合日常监管,加强许可证单位转移联单和台帐记录的审核。
(三)市环保信息中心负责固体废物信息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
(四)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网上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办理窗口联系方式、常见问题解答等可在相关工作办事指南(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网上办事大厅/固废管理行政办理事项)详细了解。
(五)各单位也结合事权下放及信息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管理数据的作用,强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日常监管,使管理信息更好的服务于环境监察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1月31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