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近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第一批将在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企业中实施,各行业遴选3—5个符合遴选规则和标准的企业入围环保“领跑者”。
环保“领跑者”可享
省级“一对一”帮扶
企业环保“领跑者”遴选,重点聚焦以下指标:污染物排放执行严于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企业生产用能源消耗中煤炭所占比例低(火电、焦化等作为原料的除外);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每万元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能耗、水耗处于河北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或超过国家质量标准,性能优良。
根据该方案,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支持政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环保“领跑者”企业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
另外,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入选企业弄虚作假
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方案提出,环保“领跑者”分行业、分批遴选,稳步推行。我省境内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申报,可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便捷方式报送、上传参评资料,不设立预审等程序。
遴选和发布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配合开展,以确保认定过程客观公正。
第三方机构负责申报材料收集、整理,以及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参与初步评审,征集同行业企业意见等具体工作;同时,还将会同委托行业协会或专家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报告和意见,确定初步企业名单。
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确定后将予以公示,若发现名单中有弄虚作假、生产过程中恶意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从“领跑者”名单清除,并追究涉事企业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环保“领跑者”每2年遴选发布一次,对确定的企业开展跟踪调查,实行动态化更新管理,对“后起之秀”的企业,按程序开展评定工作,优于先前确定“领跑者”企业的,撤销原“领跑者”企业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