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的海环保罚字〔201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津市吉万运输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4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大工村的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再生能源发电厂进行检查,发现天津市吉万运输有限公司作为飞灰的运输单位未采取防扬散的措施,在清运过程中遗撒飞灰(飞灰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772-002-18))。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