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的海环保罚字〔2018〕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固体废物防治法,被罚款1万元。
海环保罚字〔2018〕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百旺绿谷汽车园的北京百旺长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修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漆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2类染料、涂料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中贮存。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三日内改正,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